發布日期:2022-09-17 15:10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氣霧劑生產企業的基本要求、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氣霧劑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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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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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053.2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2部分:鋼斜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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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T 8196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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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3042 包裝容器鐵質氣霧罐
GB 17447 氣霧劑閥門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 25164 包裝容器25.4 mm 口徑鋁氣霧罐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AQ/T 3012 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導則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TSG D0001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國務院令第549號修訂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下列術語、定義和縮略語適用于本標準。
3.1
氣霧劑產品 aerosol product
內容物密封盛裝在裝有氣霧閥門的容積不大于1 L的容器內,使用時在推進劑的壓力下內容物按 預定形態釋放的產品。產品以噴射的方式使用,噴出物可呈固態、液態或氣態,噴出形狀可為霧狀、泡 沫、粉末、膠束。
3.2
氣霧劑生產過程 aerosol manufacturing process
從原料進入生產區域到制成氣霧劑產品的全部過程。
氣霧劑生產過程包括劑料配制、劑料灌裝、灌裝量檢測、放置氣霧閥、封閥、充填推進劑、充填量檢 測、水浴檢測、產品噴碼、壓蓋、熱收縮膜包裝、裝箱、封箱、打包裝帶、廢次品的處理等作業過程。
3.3
氣霧劑生產作業場所aerosol manufacturing area
為氣霧劑生產而專門設置的廠房或生產作業區域。
3.4
易燃易爆場所 flammable & explosive atmosphere area
生產、使用、儲存、裝卸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等物品的場所,或符合GB 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 火災危險性作業場所(廠房、倉庫、車間、作業崗位、裝卸臺等)。
3.5
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的縮寫,指爆炸下限。
4.1 一般要求
4.1.1 氣霧劑生產企業(車間)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4.1.2 氣霧劑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應符合GB/T 12801的規 定。氣霧劑生產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進行安全、環保和職業衛生評價,其安全、衛生、消防、環 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1.3 氣霧劑生產所用的鐵質氣霧罐符合GB 13042的要求,鋁質氣霧罐符合GB/T 25164的要求,氣 霧劑閥門符合GB 17447的要求。
4.2 總圖功能分區與通道
4.2.1 氣霧劑生產企業(廠房、倉庫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級、防火間距安全疏散、廠區消防車道、消防 給水和滅火設備等)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衛生防護應符合GBZ 1的要求。
4.2.2 氣霧劑生產企業的工廠總平面應根據其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 集中原則分區布置。工廠的行政輔助生活區與生產區之間應設置隔離帶,生產區內不應設立職工宿舍。 所有的單體功能分區應明確,應按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則分區設置。
4.2.3 生產作業場所的設備、設施布置,原料、產品堆放,人、車行道布置,都不應妨礙安全作業。
4.2.4 氣霧劑生產廠區應根據生產性質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廠區綠化應符合GB 50160的 要求。
4.2.5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甲、乙、丙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GB 50016-2006第3.7.2條要求的可設一個。生產作業場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 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不應使用平移門,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通暢。
4.2.6 氣霧劑生產作業場所的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4.3 防火防爆分區與間距
4.3.1 同一廠房或廠房內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生產時,其火災分類,應按GB 50160的相關規定 進行。
4.3.2 劑料配制區、灌裝充填區、推進劑儲配區、易燃液體儲罐區、危險化學品倉庫、廢次品氣霧劑處理 作業區等有爆炸危險廠房的防爆應符合GB 50016-2006第3.6條要求(沒有爆炸危險性的劑料配制 區、灌裝充填區除外)。
4.3.3 生產氣霧劑產品的甲、乙類廠房離周圍民用建筑物(包括廠區內獨立的公共建筑,辦分樓、總控 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間防火間距、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間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間距應符 合 GB 50016-2006 的規定。
4.3.4 易燃易爆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建筑,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 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或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其 門窗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16-2006有關要求。
4.3.5 易燃易爆廠房內地面不應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 實。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 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4.3.6 若專用控制室、化驗室必須與設有易燃推進劑充填的生產設備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用非 燃燒體防火墻隔開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墻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專用控制室、化驗室的門窗之 間與相鄰房間的間距應符合GB 50058-1992的有關規定。
4.3.7 甲、乙、丙類儲罐(區)的設立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2條的規定。
4.3.8 易燃易爆推進劑供氣站的設立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4條的規定。
4.4 儲存場所
4.4.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 符合GB 50016-2006第4.1~4.4條的相關規定。
4.4.2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建筑、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間距。甲類物品庫房應單層獨立設置并 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3.2條。儲存甲類物品的庫房與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應符合 GB 50016-2006 第 3.5.1 條的規定。
4.4.3 甲、乙類液體的輕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時,應設置防曬棚或水噴淋(霧)設施。甲類液體 儲罐應設固定式冷卻水噴淋系統或其他降溫設施,甲、乙類液體儲罐閥門冬季應有防凍措施。
4.4.4 儲存氣霧劑的場所不應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
4.4.5 危險化學品倉庫不應與生產車間、行政辦公樓、職工宿舍及輔助設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危險 化學品倉庫內不應設立辦公室、休息室。
4.5 消防設施
4.5.1 生產作業場所防火應設置固定滅火裝置等消防設施。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應符合GB 50016- 200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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