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4-06 17:53 瀏覽次數:
原《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于2014年2月3日發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對于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原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形勢,迫切需要進行修改,主要表現在:一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明確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也作出相應修改,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重大變化。二是機構設立條件過高、存在從業地域限制,導致經營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三是對實踐中暴露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從業、服務活動不規范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和必要的懲戒措施。應急管理部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規定》。《規定》于2021年8月17日經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9月13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發布。
與原有資質條件相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一是下調了場所面積,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最多300平方米統一調整為200平方米;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最多200平方米統一調整為100平方米;將同時從事兩類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300平方米調整為200平方米。二是減少了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數量,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將同時從事兩項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三是明確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中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具體數量,要求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同時,取消了高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人員數量有關要求。
最新從業條件(消防安全評估資質)如下:
第六條 從事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共立消防具備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消防安全評估資質),企事業單位如有消防安全評估需求可直接聯系共立消防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