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2-27 08:33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煤質顆粒活性炭水分測定所需儀器、測定步驟及測定結果的處理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煤質顆粒活性炭水分的測定,也適用于煤質粉狀活性炭水分的測定。
本標準不適于熱敏性的、含有非水吸附質的煤質顆粒活性炭的水分測定。
一定質量的試樣經烘干,所含水分揮發,以失去水分的質量占原試樣質量的百分數表示水分的質量分數。
3.1 天平:感量0.0001g。
3.2 電熱恒溫干燥箱:0~300℃。
3.3 干燥器:內裝無水氯化鈣或變色硅膠。
3.4 帶蓋稱量瓶:磨口矮形。
對所送樣品用四分法取出試樣。
5.1 根據粒度大小,用預先烘干并恒重的帶蓋稱量瓶,稱取試樣1~5g(精確至0.0002g),并使試樣厚度均勻。
5.2 將裝有試樣的稱量瓶打開蓋子,置于溫度調至(150±5)℃的電熱恒溫干燥箱內,干燥2h。
5.3 取出稱量瓶,蓋上蓋子,放入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后稱量(精確至0.0002g)。
5.4 以后每干燥30min,再稱一次,直至質量變化不大于0.0010g為止,視為干燥質量。如果質量增加,應取增量前一次的質量為準。
5.5 重復5.1至5.4步驟,再做一份試樣。
6.1 水分質量分數按式(1)計算:

式中:
ω——水分質量分數,%;
m1——原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g;
m2——干燥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g;
m——稱量瓶的質量;g。
6.2 兩份試樣各測定一次,允許差如下:
當水分質量分數不大于5.0%時,允許差為0.2%;
當水分質量分數大于5.0%時,允許差為0.3%。
結果以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千分位。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送樣單位、樣品名稱、樣品批號、來樣日期、試驗結果、試驗單位、試驗者姓名、審核者姓名、簽發者姓名、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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