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2-29 21:51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術語、分型總則及分型的界定。
本標準適用定形耐火制品的分型。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930 耐火材料術語(GB/T 18930-2002,ISO 863:2001,MOD)
GB/T 17105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的分類(GB/T 17105-1997,eqv ISO 1109:1975)
GB/T 18930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1 本標準是對粘土質、高鋁質、硅質、堿性和特種耐火制品的分型。
4.2 大小尺寸比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與最小尺寸之比。
4.3 下列尺寸不參加大小尺寸比:
a)構成溝、舌、孔、洞、凹角、圓弧的尺寸;
b)溝、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圖1所示的33mm尺寸;
c)子母口尺寸;
d)制品成型工藝所需要的截角、圓弧尺寸。
4.4 圓弧半徑R≤10mm,不作圓弧計算。
4.5 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壓方向的尺寸。
4.6 制品單重以成品的單重為準。
4.7 分型界定中,凡磚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例如質量、尺寸、厚度等),磚型類別按其中最高類型的特征或其他特征確定。

圖 1
5.1 粘土質耐火制品
5.1.1 標型
尺寸為230mm×114mm×65mm的制品為標型制品。
5.1.2 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普型制品:
a)質量為(2~8)kg;
b)厚度尺寸為(55~75)mm;
c)不多于4個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帶凹角、圓弧、溝、舌、孔、洞及≤75°的銳角。
5.1.3 異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異型制品:
a)質量為(2~15)kg;
b)厚度尺寸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 凹角、圓弧的總數不多于2個;
e) 溝、舌的總數不多于4個;
f)一個>50°且≤75°的銳角;
g)不帶孔、洞。
5.1.4 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特型制品:
a)質量為(1.5~30)kg;
b) 厚度尺寸為(35~135)mm,管狀磚的長度尺寸不大于300mm;
c) 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圓弧的總數不多于4個;
e) 溝、舌的總數不多于8個;
f)一個30°~50°的銳角;
g)不多于1個孔或洞。
5.1.5 超特型
凡超過特型特征的為超特型制品。
5.2 高鋁質耐火制品
高鋁質耐火制品的種類應符合GB/T 17105的規定。
5.2.1 標型
尺寸為230mm×114mm×65mm的制品為標型制品:
5.2.2 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普型制品:
a)質量為(2~10)kg;
b) 厚度尺寸為(55~75)mm;
c)不多于4個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帶凹角、圓弧、溝、舌、孔、洞及≤75°的銳角。
5.2.3 異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異型制品:
a) 質量為(2~18)kg;
b) 厚度尺寸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 凹角、圓弧的總數不多于2個;
e)溝、舌的總數不多于4個;
f)一個>50°且≤75°的銳角;
g)不帶孔、洞。
5.2.4 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為特型制品:
a)質量為(1.5~35)kg;
b)厚度尺寸為(35~135)mm,管狀磚的長度尺寸不大于30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圓弧的總數不多于4個;
e) 溝、舌的總數不多于8個;
f)1個30°~50°的銳角;
g)不多于1個孔或洞。
5.2.5 超特型
凡超過特型特征的制品為超特型制品。
5.3 硅質耐火制品
5.3.1 標型
尺寸為230mm×114mm×65mm的制品為標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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