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24 14:24 瀏覽次數:
1.1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品中爆炸性分類定級所需試驗方法的設備、材料、試驗步驟及試驗報告。
1.2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下述貨物危險性的試驗:
——軍用爆炸品的危險性;
——在生產過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險性;
——無包裝的爆炸物質在運輸中的危險性;
——因受靜電或電磁場的影響所造成的危險性;
——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險性;
——其他非正常運輸條件下的特殊危險性。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
3 術語和定義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爆炸 explosion
在極短時間內,釋放出大量能量,產生高溫,并放出大量氣體,在周圍造成高壓的化學反應或狀態變化的現象。
3.2
爆炸性物質 explosive substance
指能夠通過其自身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在反應時的溫度、壓力和速度下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某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這些物質的混合物)。煙火物質,即使當它們不放出氣體時,也包括在內。
3.3
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
指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4.1 煤油浸泡過的鋸木屑(約100g木屑和200cm3煤油);
4.2 1個點火器;
4.3 1個薄的且正好可以盛下試驗物質并與試樣兼容的塑料燒杯。
5.1 在燒杯內放置10g物質,將燒杯置于木屑底座(30cm長,30cm寬,1.3cm厚;對于不易點燃的物質厚度增至2.5cm)的中央,然后用電點火器將木屑點燃。
5.2 用10g試樣進行兩次試驗,再用100g進行兩次,除非觀察到燃燒現象。
5.3 固體物質替代試驗
物質呈錐形堆于邊長300mm×300mm牛皮紙上,堆的高度、基部半徑相同,約100mm。繞試驗物質一周撒一道無煙火藥,在兩個對角相對的點從安全距離利用一種適當的點火裝置將無煙火藥點燃,牛皮紙點燃后引燃試驗物質,用10g試樣進行兩次試驗,再用100g進行兩次,除非觀察到燃燒現象。試驗示意圖如圖1所示。
單位為毫米

A——牛皮紙;
B——試驗物質;
C——用一個點火器和幾克無煙火藥粉末(從兩個相對的角落)點火;
D——無煙火藥粉末條。
圖1 固體小型燃燒替代試驗
5.4 試驗結果描述
如果在試驗中試驗物質發生爆炸,則試驗結果描述為“+”,否則為“一”。
——試驗樣品名稱、數量、規格;
——生產企業名稱;
——試驗設備;
——試驗中的“爆炸”、“未點著”或“點著并燃燒”現象;
——試驗結果的記錄,以及在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有助于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試驗日期、試驗人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危險品小型燃燒試驗結果實例見表1。
表1 危險品小型燃燒試驗結果實例
物質 | 觀察結果 | 結果 |
液體 | ||
硝基甲烷 | 燃燒 | - |
固體 | ||
替代方法 | ||
炸膠A(硝化甘油92%,消化纖維素8%) | 燃燒 | - |
黑火藥粉末 | 燃燒 | - |
疊氮化鉛 | 爆炸 | + |
雷酸汞 | 爆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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