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2 16:36 瀏覽次數:
本規范規定了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傳輸網絡的基本要求,以及系統集成的軟硬件、供電、施工、 驗收等要求,是構建或評估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的基本依據。
本規范適用于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
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集成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所有標注 日期之外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887-2000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GB 7260 不間斷電源設備
GB/T 15278-1994 信息處理數據加密物理層互操作性要求
GB/T 20010-2005 信息安全技術包過濾防火墻評估準則
GB/T 20011-2005 信息安全技術路由器安全評估準則
GB 50254-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50311-2000 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YD/T 1132-2001 防火墻設備技術要求
CECS 81:96 工業計算機監控系統抗干擾技術規范
下列術語、定義和縮略語適用于本規范的各部分。
3.1
服務器 server
指在網絡管理系統中完成各種數據存儲、數據管理、危險場所監測業務管理、網頁發布等功能的核心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
3.2
交換機 switch
一種工作在OSI第二層(數據鏈路層)上的、基于MAC (網卡的介質訪問控制地址)識別、能完成封裝轉發數據包功能的網絡設備。
3.3
路由器 router
一種工作在OSI參考模型第三層(網絡層)上的數據包轉發設備,可以支持多種協議(如TCP/IP、 IPX/SPX,AppleTalk等協議)。通過路由器轉發數據包來實現網絡互連。
3.4
防火墻 firewall
在網絡之間執行訪問控制策略的一個或一組設備。
注:參見YD/T H32-2001《防火墻設備技術要求》
3.5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標準。
IPX 網間數據包交換協議(Internetwork Packet Exchange Protocol)
SPX 順序包交換協議(Sequences Packet Exchange)
OSI開放式系統互聯參考模型(Open System Interconnect)
GSM 環球移動通訊系統(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CDMA 碼分多址技術(Code-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ODBC 開放數據庫互連(Open Database Connectivity)
VPN 虛擬專用網絡(Virtual PrVate Network)
ADO ActVeX 數據對象(ActVeX Data Objects)
4.1 監測系統結構圖
以三層網絡結構為例,結構圖如圖1所示。

圖1 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結構示意圖
4.2系統組成
4.2.1 系統主要由監測系統前端、數據傳輸網絡、監測中心及監測分中心等組成,通過數據采集系統或采集設備,將監測對象狀態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實時處理,并通過網絡遠程傳輸到上級監測中心。
4.2.2 系統前端的組成參見本規范第1部分4.2。
4.2.3 數據傳輸網絡是指具有一定資質的網絡運營商提供的網絡運營線路及網絡設備。
4.2.4 監測中心或分中心的硬件主要由服務器/服務器群、網絡設備、數據存儲設備、數據顯示設備以及周邊設備等組成。
4.2.5 監測中心或分中心的軟件主要有操作平臺軟件、數據庫軟件、專用監測軟件、綜合管理軟件等,完成對多個系統前端的集中化綜合管理。
4.3 系統設計要求
4.3.1 根據監測需要可將監測中心聯網形成中心、分中心的層級網絡結構,且網絡層數不宜大于四層。
4.3.2 監測中心與分中心間應具有統一專用網絡接口,以根據權限實現系統內數據的共享和調用。
4.3.3 監測分中心間應能夠實現路由冗余,當其中一個監測分中心出現故障時,監測數據能夠通過其他監測分中心上傳到監測中心,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
4.3.4 監測中心與分中心間應實現數據冗余,當監測中心或分中心發生故障時,能夠相互提供備份數據,以及時完成數據恢復。
4.3.5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應留有S端子接口、RCA接口 ,D-Sub接口中的一種,以提供公共視頻設備 接口。
4.3.6 監測網絡的抗干擾能力、傳送速率及傳送距離應滿足系統實時監測的要求,每級網絡傳輸延時應少于10 s。
5.1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設備要求
5.1.1 監測中心設備平均無故障運行時間(MTBF)應大于8 000 h,監測分中心設備平均無故障運行 時間(MTBF)應大于5 000 h,關鍵硬件應具有冗余備份能力。
5.1.2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服務器的處理速度應滿足該中心數據處理的要求,可根據監測數據規模采用 單臺服務器或服務器群,服務器應保證不間斷運行。
5.1.3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存儲設備的容量選取應根據該中心接收監測數據量來確定,應保證監測數 據、報警信息等動態數據至少保存90天。
5.1.4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應提供必要的外圍設備,如打印機等。
5.2 系統前端設備要求
5.2.1 按照本規范第1部分中有關規定執行。
6.1 一般要求
6.1.1 監測系統軟件部分主要由操作平臺軟件、數據庫軟件和應用軟件組成。
6.1.2 軟件宜采用分層及模塊化結構。
6.1.3 軟件應具有數據自動備份和恢復的能力。
6.1.4 系統中所有涉及時間的信息和數據,應采用紀元表示法。
6.1.5 監測應用軟件應具備時間校準功能。
6.2 操作系統要求
6.2.1 服務器應采用穩定、可靠、易于維護并具有良好的軟件開發環境的操作系統,如Umx.Wm- dows、Linux、紅旗 Linux 等。
6.3.2 操作系統人機交互界面應采用中文界面。
6.3 數據庫要求
6.3.1 監測中心及分中心應采用性能可靠的通用數據庫系統,包括Oracle、Sybase、SQL Server、 MySQL數據庫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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