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15 20:54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作業過程中各類毒物職業危害的工程控制技術和管理防范措施的設計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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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556 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1
城鎮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密閉空間 confined spaces
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制、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 有限空間。對于污水處理廠主要包括井下作業,進入管廊作業,半開敞空間作業等。
4.1 生產過程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選擇毒物危害小的工藝和設備, 以無毒物料代替有毒物料、以低毒物料代替高毒物料,對毒物危害進行綜合治理。
4.2 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毒物危害的工藝過程和設備應設置防毒設備設施。
4.3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防毒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 入生產和使用。
4.4 引進項目應符合或不低于我國國家和行業關于防毒的有關法規和標準,其中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 和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配套相應的防毒技術和設備。
4.5 生產過程防毒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毒物的危害程度水平。
4.6 應提高污水處理廠自動化控制水平。
5.1 選址
5.1.1 廠址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
5.1.2 廠址應與規劃居住區或公共建筑群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的大小應根據當 地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小于300 m。
5.2 布局
5.2.1 廠區應合理進行布局,產生毒物危害的工藝宜集中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h且 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
5.2.2 生產區內部布置應避免毒物的交叉污染。
5.2.3 輸送污水、污泥、沼氣等的管道宜集中布置,且不宜設置在人員集中區域周邊,不應穿越辦公室、 休息室等建筑物。
6.1 產生毒物的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設施在設計時應符合GBZ 1中5.1的要求。
6.2 防毒設備設施的性能應能夠有效降低或消除作業場所中有毒物質濃度,使作業人員實際接觸的毒 物濃度達到GBZ 2.1的要求。
6.3 產生有毒物質的下列工作場所,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進行有效的控制:
a)格柵間;
b)泵房設備間、管道間;
c)沉沙池;
d)曝氣池;
e)沉淀池及沉淀池附屬泄空井、閥門井;
f)回流污泥泵房;
g)加氯間;
h)沼氣鍋爐房;
i)污泥厭氧消化池及附屬設施;
j)污泥脫水機房及附屬儲泥池、沖洗水池;
k)沼氣柜;
1)化驗室;
m)其他作業空間受限的設備內或作業場所。
6.4 在選擇生產工藝時,應要求設計者和設備供應商提供產生毒物情況說明及控制措施技術文件及控 制措施技術文件,要求原(輔)料供應者提供原(輔)料毒物危害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執行標準等文件;并 應建檔保存。
7.1 物料儲存與輸送
7.1.1 輸送沼氣、污水、污泥的管道應有良好的封閉性。
7.1.2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專門的場所、庫房中,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 15603、 GB 17916的規定。
7.1.3 儲存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設置有效的應急處理設施。
7.2 密閉空間作業
7.2.1 密閉空間一般要求
7.2.1.1 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時應對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7.2.1.2 密閉空間清泥作業時應強制通風。
7.2.2 密閉空間通風
7.2.2.1 進入密閉空間前應采取清洗、通風等凈化措施。
7.2.2.2 如果用惰性氣體清洗密閉空間后,在作業者進入或接近前,應當用新鮮空氣進行通風,并持續 測試密閉空間的氧氣含量,直到密閉空間內空氣中的氧氣含量滿足19.5%的要求。
7.2.2.3 進入前應將與密閉空間外部大氣相通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打開。
7.2.2.4 通風時應考慮足夠的通風量,保證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來的有毒物質,并滿足呼吸供應。
7.2.2.5 下井作業前應至少打開作業井蓋及上下游井蓋進行自然通風換氣30分鐘以上。
7.2.2.6 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機械強制通風。機械通風可設置作業崗位局部排風,輔 以全面排風。當操作崗位不固定時,應采用移動式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
7.2.2.7 機械通風時,應將通風管道伸延至密閉空間底部,以有效去除其密度大于空氣密度的有害氣 體或蒸氣,保持各處空氣的流通。必要時,可在密閉空間的下部放置吸風口 ;當存在與空氣密度相同或 密度小于空氣的CO等氣體時,還應在頂部增設吸風口。
7.2.2.8 經過通風,如密閉空間內有毒氣體濃度仍高于GBZ 2.1所規定的要求,應按照GB/T 16556 的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防護用品。
7.2.3 密閉空間檢測
7.2.3.1 密閉空間檢測順序及項目應包括:測氧含量、測爆、測有毒氣體。
7.2.3.2 測氧含量。缺氧的密閉空間氧氣濃度應符合GB 8958規定,短時間作業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7.2.3.3 測有毒氣體。有毒氣體的濃度應低于GBZ 2.1規定的要求。如果有毒氣體的濃度高于標準 要求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7.2.3.4 井下氣體檢測時,應先攪動井下泥水,使被檢測氣體充分釋放出來,以便于測定井內氣體的實際濃度。
7.2.4 進入密閉空間警戒
7.2.4.1 密閉空間的坑、井、洼、溝或人孔、通道出入口處,應設置防護欄、蓋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 示燈。
7.2.4.2 為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場所,提醒作業人員引起重視,應在密閉空間外敞面醒目處,設置警戒區、警戒線和警戒標志。其設置應符合GB 2893和GB 2894中的有關規定。
7.2.5 密閉空間安全監護
7.2.5.1 密閉空間內作業應設有不少于2名監護人員。監護人員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熟練掌握相關急救知識和技能,需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
7.2.5.2 進入作業前,應通知附近人員和單位作業內容,建立隔離區,明確危險物質異常泄漏隔離措施,統一聯系信號,準備好救護器材。監護人員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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