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13 17:59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方法等基本要求,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國內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工作。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57 地鐵設計規范
GB/T 7928 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AQ 8001 安全評價通則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軌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 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
3.2
試運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軌道交通在工程初驗合格并完成系統聯調后,按照運營模式進行系統試運轉、安全測試等的非 載客運行。
3.3
試運營 trial operation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完成竣工初驗及試運行合格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3.4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 safety evaluation before the trial operation
在城市軌道交通試運行后至試運營前的階段,檢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設施、設備、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 度健全情況,按運行圖試運行情況,防災系統安全性能熱煙測試情況,事故應急體系建立情況,城市軌道 交通工程建設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標準、行政規章、規范要求的符合性情況,從整體上評價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條件,作出是否滿足試運營安全條件評價結論的活動,只有通過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審查的城 市軌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試運營。
3.5
大客流疏運 transportation of large passenger flow
針對超過額定運能的客流情況下的運營組織,包括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與票務組織。
3.6
客流矩陣 origin-destination matrix of passenger flow
車站內所有起點和終點之間的客流量的總稱。
3.7
防災系統安全性能熱煙測試 hot smoke test of performanc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safety
通過現場熱煙測試的方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防災安全性進行檢測和檢驗。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程序包括:前期準備,編制試運營前安全評價計劃,確定評價對象和范圍等,現場檢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劃分評價單元,選擇評價方法,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對策 措施建議,作出評價結論,編制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評審。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程序應按附錄A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所需資料應按附錄B收集。
5.1 對車站的現場檢查應涵蓋車站控制室、信號機房、通信機房、滅火劑鋼瓶室、高低壓開關柜室、高壓 控制室、照明配電室內、強電電纜井、弱電電纜井、消防泵房、不間斷電源(UPS)電源室、緊急電力供給 (EPS)電源室、環控電控室、主廢水泵房、站臺層、站廳層、風亭、出入口、疏散通道等處的安全設備設施 情況及車站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與臺賬等內容。
5.2 對車輛段/停車場的現場檢查應涵蓋停車庫、維修庫、易燃品庫、備品備件庫、空壓機房、變電室、出 入洞口、平交道路、蓄電池間、洗車間、試車線、車輛段消防通道、蓄電池間、防排洪設施、車場高壓送停電 設施及防護設施等處的安全設備設施情況。
5.3 對主變電站的現場檢查應涵蓋控制室、變壓器、集油池、電纜井、高壓室、蓄電池間等處的安全設備 設施情況。
5.4 對控制中心的現場檢查應涵蓋人員資質、演練記錄及現場的防火設施等情況。
5.5 對區間的現場檢查應涵蓋高架橋墩防撞、高架區間防雷、護輪軌、照明設施、疏散通道、聯絡通道、排水泵、接觸網(接觸軌)、雜散電流監控系統設施等情況。
5.6 現場檢查要點應按附錄C進行。
6.1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應包括:評價依據,評價企業的基本情況,項目概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評價單元及評價方法,安全預評價對策措施落實情況評價,各系統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檢查 評價,常規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評價,防火防爆措施安全評價,特種設備安全檢查評價,冷熱滑及空載試運 行安全評價,防災系統安全性能熱煙測試評價,車站大客流疏運安全評價,安全管理及運營組織評價,試 運營基本條件評價,現場隱患分級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及評價結論。
6.2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應內容全面,條理清楚,數據完整,查出的問題準確,提出的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6.3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格式應符合AQ 8001的相關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試 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主報告和附件,附件為主報告的技術支撐性文件,附件中須包括工程批復文 件、試運營前安全評價報告中使用的軟件及測試工具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相關內容。
7.1 安全評價機構應按照各系統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
7.2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應對以下系統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供電系統、車輛系統、線路及軌道、通風/排煙系統、給/排水及消防系統、信號系統、通信系統、車輛段/停車場、防災報警系 統、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行車組織、自然災害、社會環境及作業環境。
7.3 由于不同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都有各自的特點,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針對特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的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7.4 供電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主變電所、牽引變電所、接觸網(接觸軌)、動力照明、電力監控系統、接地防護系統及雜散電流防護系統。
7.5 車輛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車體、車輛走行部、牽引裝置、車輛制動單元、車鉤緩沖裝置及其他輔助設備。
7.6 線路及軌道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線路結構、軌道設施、侵限、第三方新建擴建工程等。
7.7 通風/排煙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排煙模式、設備設施等。
7.8 給/排水及消防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設備設施、防腐、絕緣、漏水滲水、消防介質(水、氣源)保障等。
7.9 通信/信號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通信電源、電線電纜、信號機、道岔轉轍機。
7.10 防災報警系統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設備設施、設備聯調聯動等。
7.11 車輛段/停車場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停車庫、檢修庫、易燃品庫、試車線、空壓機房、特種設備。
7.12 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站臺/站廳設施、屏蔽門/安全門、電扶梯/電梯、自動售 檢票系統。
7.13 行車組織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客運系統、調度系統、列車沖突、脫軌、分離、追尾、列車冒進信號、擠岔等。
7.14 自然災害危險因素辨識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進行針對性的分析辨識,一般包括特殊 地質條件、臺風、暴雨、雷電、大霧、冰雪、地震。
7.15 社會環境危險因素辨識應涵蓋跳軌、毒氣襲擊、人為爆炸、人為縱火、劫持人質、聚眾鬧事等。
7.16 作業環境有害因素辨識應涵蓋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粉塵、高溫高濕等。
8.1 各系統安全設備設施評價應在現場檢查的基礎上,結合設計資料,采用安全檢查表的形式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符合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評價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性。
8.2 系統安全設備設施評價應包括:車輛系統、供電系統、消防系統、線路及軌道系統、機電設備系統、通信系統、信號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土建工程等。
8.3 車輛系統安全設備設施評價應涵蓋安全性能與安全防護設施、車輛防火性能等,應按表D.1的內 容進行評價。
8.4 供電系統安全設備設施評價應涵蓋主變電站、牽引變電站、降壓變電站、電力電纜等,應按表D.2的內容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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