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10 15:31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礦燈的一般要求、充電管理、使用和維護、技術資料、報廢與回收。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戶對礦燈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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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7.2-2009 瓦斯環境用礦燈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關安全事項
AQ 1029-2007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AQ 6202 煤礦甲烷檢測用載體催化元件
MT 68 礦燈充電架
MT/T 395 礦燈保護器
MT/T 409 甲烷報警礦燈
MT 818.10 煤礦用電纜 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 911 礦燈燈泡
MT/T 1051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 1092 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MT 1162.1 礦燈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MT 1162.2 礦燈 第2部分 KS型礦燈
MT 1162.3 礦燈 第3部分 KJ型礦燈
MT 1162.4 礦燈 第4部分 KL型礦燈
3.1 礦燈額定參數
礦燈額定參數應符合MT 1162.1的規定。
3.2 礦燈性能要求
3.2.1 KS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2的規定。
3.2.2 KJ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3的規定。
3.2.3 KL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4的規定。
3.2.4 甲烷報警礦燈應符合MT/T 409的規定
3.3 礦燈關鍵零部件要求
3.3.1 礦燈保護器應符合MT/T 395的規定
3.3.2 礦燈電纜線應符合MT818.10的規定。
3.3.3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應符合MT/T 1051的規定。
3.3.4 礦燈用燈泡應符合MT 911的規定,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應符合MT/T 1092的規 定。
3.3.5 甲烷報警礦燈用催化元件應符合AQ 6202的規定。
4.1 礦燈管理
4.1.1 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應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應做到專人專燈。
4.1.2 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使用礦燈的總人數多10%。
4.1.3 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管理人員應把沒有交還礦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4.2 礦燈房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b)采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取暖,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
c)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d)燈房的環境溫度控制在(25±10)℃ ,相對濕度不超過80% ;
e)配制電解液的房間和充電房采用有效隔離措施,防止酸霧腐蝕礦燈和充電架。
4.3 配制電解液
配制電解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配制和添加電解液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 膠鞋;
b)貯存電解液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配制酸性電解液時,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 將水倒入硫酸中;
c)配制電解液的房間應備有中和電解液的溶液。
4.4 充電架
4.4.1 充電架的使用環境條件及性能應符合MT 68的規定。
4.4.2 根據礦燈蓄電池的不同類型,應采用符合其充電制式的充電架。
4.4.3 充電架每個充電位應具有充電狀態指示功能。
4.4.4 充電機構應保證礦燈燈頭插入、轉動和取出靈活可靠,無銹蝕。
4.4.5 應采用效率高的充電架對礦燈進行充電,充電效率應不低于60%。
4.5 煤礦燈房信息管理系統
4.5.1 煤礦宜采用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礦燈的監控和管理。
4.5.2 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宜有下列監測功能:
a)自動識別礦燈的充電位置;
b)自動監測礦燈的充電狀態;
c)自動監測礦燈取用、上架充電的時間;
d)自動監測充電架的工作狀態;
e)自動監測存在故障的礦燈并報警。
4.5.3 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宜有下列管理功能:
a)礦燈使用、上架時間、當前狀態、使用壽命信息、歷史數據的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b)未按時交還礦燈、超長時間未使用礦燈的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c)按單位級別統計礦燈使用情況報表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d)礦燈使用人員的出勤、請假統計等輔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e)清理系統過期數據、日志等功能;
f)備份系統數據的功能;
g)分級管理、權限設定的功能;
h)按單位、時間、充電架、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
i)信息資源共享的功能;
j)礦燈已上架但未充電的識別功能。
5 礦燈的使用和維護
5.1 礦燈的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的使用環境條件應符合如下要求:
a)環境溫度0℃?+40℃;
b)大氣壓力 80 kPa~110kPa;
c)無劇烈振動和沖擊的場所;
d)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e)宜在無濺水和淋水的場所使用;
f)宜在瓦斯和粉塵濃度不超限、無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5.2 新礦燈投入使用前的檢查
5.2.1 打開礦燈包裝箱前,應檢查包裝箱是否有嚴重受損,包裝箱上的標志(如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出廠年月、重量、廠名、地址、防爆合格證編號、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編號等)是否完整。
5.2.2 打開礦燈包裝箱后,應檢查礦燈外觀是否完好,標志是否齊全,對照裝箱單檢查說明書、合格證 等箱內物品是否齊全。
5.2.3 荷電出廠的礦燈,打開包裝箱后應檢查礦燈是否能點亮,并進行有效工作時間檢查。
5.2.4 需添加電解液的礦燈,應先進行初充電,然后再進行有效工作時間檢查。
5.2.5 有效工作時間檢查按GB 7957.2-2009中附錄A的方法進行,必要時應對礦燈進行幾次充放 電循環。
5.2.6 甲烷報警礦燈在投入使用前按AQ 1029-2007中8.3進行校準。
5.3 使用
礦燈的使用應嚴格按礦燈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a)首次使用礦燈的人員應進行培訓;
b)應按規定正確佩戴礦燈,不應將礦燈搭在肩上或提在手里;
c)嚴禁礦燈使用人員在地上拖拉礦燈或摔打礦燈;
d)嚴禁隨意改變礦燈結構或零部件;
e)嚴禁將礦燈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煙、放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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