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03 15:56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卷煙制造企業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卷煙制造企業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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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卷煙制造企業 cigarett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各種卷煙生產企業,不包括煙葉復烤、生產煙用濾嘴棒的纖維絲束原料的制造。
4.1 卷煙制造過程防塵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對塵毒危害進行綜合治理。
4.2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卷煙制造項目的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并投入使用。
4.3 應改進生產工藝、淘汰落后工藝,選用不產生或少產生粉塵危害的工藝和設備。
4.4 熏蒸殺蟲應優先選擇危害小的工藝方法,殺蟲劑應以無毒物料代替有毒物料,低毒物料代替高毒物料。
4.5 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體系,使作業人員得到有效的職業健康保障。
5.1 工藝
5.1.1 以下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塵毒危害(實際產生有害物質的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a)在煙葉儲存場所使用殺蟲劑、對煙葉的熏蒸和儲存過程;
b)卷煙原料的運輸裝卸過程;
c)拆包、篩分、轉運(輸送帶輸送、振動輸送和氣力輸送等)過程中因設備的不嚴密而導致的粉塵逸散;
d)切塊機、切絲機、烘絲機、煙絲流動冷卻機、隧道式烘梗機、卷煙機、煙絲膨脹機、切葉機等設備 運行過程中;
e)人工清掃地面、設備積塵過程;
f)噴碼、膠粘過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
5.1.2 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采取機械化、自動化操作或密閉的生產設備,避免作業人員接觸有害因素。
5.1.3 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采取防塵防毒技術措施,使有害物濃度限值符合GBZ 2.1 的規定。當采取措施不能使塵毒濃度降低到GBZ 2.1的要求時,還應采用個體防護措施,有效降低塵 毒對作業人員的危害。
5.2 生產廠房
5.2.1 選址
5.2.1.1 廠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應滿足GBZ 1的要求,不得位于窩風地段。
5.2.1.2 企業和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且應滿足GBZ 1的要求。
5.2.2 布局
5.2.2.1 應將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遠離生活場所;熏蒸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并保持安全距離;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5.2.2.2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 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散發有害物的車間,應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 率風向的上風側。
5.2.2.3 存在塵毒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塵毒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放散密度小于空氣的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 工藝要求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5.2.2.4 廠房布局應根據工藝流程,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及中轉次數,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復運輸,盡量減少粉塵毒物的產生。廠房布局應有利于通風、采光。
5.2.2.5 生產區內部布置應避免粉塵、毒物的交叉污染。
5.2.2.6 塵毒作業區周圍環境地帶,宜根據廠區的總體布局和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選擇滯塵能力大 的植物進行廠區綠化。
5.2.3 輔助用室
應按照GBZ 1的要求設置衛生輔助用室
6.1 煙葉拆包工位應設外部排風罩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6.2 粉狀物料宜采用密閉化輸送,并應防止物料輸送過程中因設備的不嚴密導致的粉塵逸散。
6.3 在工藝允許條件下,應減小物料輸送落差。
6.4 輸送轉運點、設備之間及存在落差的落料處產生塵毒危害部位應有通風措施。
6.5 存在塵毒危害的設備在合理密閉的基礎上宜采取隔離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接觸。
6.6 噴碼、膠粘工位應有通風措施。
6.7 熏蒸作業應滿足YC301的要求,應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熏蒸作業場所應密閉。熏蒸作業 完成后經通風換氣、有毒物質濃度經檢測符合GBZ 2.1的規定、撤銷警戒區和撤除警示標識后,作業人 員才可進入。
6.8 盛裝熏蒸劑和殺蟲劑的包裝物和熏蒸過程使用的遮蓋物應集中放置和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6.9 使用殺蟲劑的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限值應符合GBZ 2.1的要求。
6.10 應定期對庫房、車間地面和通風裝置等進行清潔,避免積塵。清潔時應選用濕法清掃或真空吸 掃,防止二次揚塵。
7.1 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有害物質的特性對存在塵毒危害作業點采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 措施。
7.2 通風除塵系統應根據工藝要求滿足塵源點的風速、罩口等設計需要,應符合GB 50019和GB/T 16758的規定。
7.3 高溫、高濕與常溫工藝點的除塵系統宜分開設置,對環境除塵、切絲機粉塵收集、篩分物收集等對 風速波動不敏感點宜設組合除塵系統。
7.4 塵源宜采取密閉措施,當無法密閉時,應設置外部排風罩。排風罩設計應滿足GB/T 16758的要求。
7.5 除塵器的卸料口應安裝卸料鎖風裝置,卸料閥應密閉,防止漏風。應及時處理捕集粉料,防止二次 揚塵。
7.6 通風除塵系統各部位連接應嚴密。
7.7 應對通風除塵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8 操作具有除塵毒裝置的設備,應先通風、后作業;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設備、后關閉除塵毒裝置。
7.9 除塵室應與生產車間隔離。
7.10 應對通風除塵系統定期維修檢測,通風除塵系統處理風量、凈化效率、設備阻力、設備漏風率等參 數在運行中應達到額定的工作要求。
7.11 通風除塵系統的檢測裝置應定期維護和校驗。
8.1 用人單位應根據GB/T 11651和GB/T 18664為接觸塵毒作業人員提供適用、合格的個人防護 用品。
8.2 應對作業人員進行防護用品相關知識的培訓,說明防護裝備的使用和保養要求。并應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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