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25 19:54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商店的選址、建設、安全設施的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加油加氣站、石油庫、無實物陳列營業場所的危險化學品商店及網上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商店。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30077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
GB/T 37243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1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化學品倉庫 hazardous chemicals warehous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庫房及其附屬設施。
3.2
危險化學品商店 hazardous chemicals store
零售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專門經營場所,由營業場所或與其毗鄰的備貨庫房組成。
3.3
爆炸物 explosive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及《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的所有爆炸物。
3.4
有毒氣體 toxic gas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及《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危害特性類別包含急性毒性-吸入的氣體。
3.5
易燃氣體 flammable gas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及《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危害特性類別包含易燃氣體,類別1、類別2的氣體。
4.1 規劃選址
4.1.1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本地區城鄉規劃,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2 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火間距應按GB 50016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倉庫與鐵路安全防護距離,與公路、廣播電視設施、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設施距離應符合其法規要求。
4.1.3 爆炸物庫房除符合4.1.2要求外,與防護目標應至少保持1000m的距離。還應按GB/T 37243的規定,采用事故后果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事故后果法計算時應采用最嚴重事故情景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4.1.4 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庫房除符合4.1.2要求外,還應按GB/T 37243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定量風險評價法計算時應采用可能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最大量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4.2 建設要求
4.2.1 危險化學品倉庫建設應按GB50016平面布置、建筑構造、耐火等級、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電氣、通風等規定執行。
4.2.2 爆炸物庫房建設應按GB 50089或GB 50161平面布置、建筑與結構、消防、電氣、通風等規定執行。
4.2.3 危險化學品庫房應防潮、平整、堅實、易于清掃。可能釋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能形成粉塵、纖維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儲存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庫房的地面、踢腳應采取防腐材料。
4.2.4 危險化學品儲存禁忌應按GB15603的規定執行。
4.2.5 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追溯管理信息系統,應具備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庫存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及庫內分布等功能,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應異地實時備份。
4.2.6 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關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要求。
4.2.7 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種單獨存放。當受條件限制,不同品種爆炸物需同庫存放時,應確保爆炸物之間不是禁忌物品且包裝完整無損。
4.2.8 有機過氧化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區域內,避免陽光直射,并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
4.2.9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應密閉儲存在設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險化學品庫房中的干燥區域內。
4.2.10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的儲存溫度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并避免陽光直射。
4.2.11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區域內,避免陽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風,且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自反應物質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裝容器中存放。
4.3 安全設施
4.3.1 危險化學品庫房內的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應按GB 50058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庫房爆炸危險環境內使用的電瓶車、鏟車等作業工具應符合防爆要求。
4.3.2 危險化學品倉庫防雷、防靜電應按GB 50057、GB 12158的規定執行。
4.3.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通信、火災報警裝置,有供對外聯絡的通訊設備,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4.3.4 儲存可能散發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應按GB50493的規定配備相應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與風機聯鎖。報警信號應傳至24h有人值守的場所,并設聲光報警器。
4.3.5 儲存易燃液體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應設置防液體流散措施。劇毒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應安裝通風設備。
4.3.6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在庫區建立全覆蓋的視頻監控系統。
4.3.7 危險化學品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按GB 2894的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能用水、泡沫等滅火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應在庫房外適當位置設置醒目標識。
4.3.8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按GB 50016、GB 50140的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4.3.9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按GB 30077的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5.1 商店選址
禁止選址在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建筑內。
5.2 建設要求
5.2.1 危險化學品商店建筑構造、耐火等級、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電氣、通風應按GB 50016規定執行。
5.2.2 危險化學品商店的營業場所面積(不含備貨庫房)應不小于60㎡ ,危險化學品商店內不應設有生活設施。營業場所與備貨庫房之間,以及危險化學品商店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5.2.3 備貨庫房應設置高窗,窗上應安裝防護鐵欄,窗戶應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5.2.4 備貨庫房地面應防潮、平整、堅實、易于清掃。可能釋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能形成粉塵、纖維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備貨庫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儲存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備貨庫房的地面、踢腳應采用防腐材料。
5.2.5 營業場所只允許存放單件質量小于50kg或容積小于50L的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且營業場所內危險化學品的量與GB 18218中所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應不大于0.3。
5.2.6 備貨庫房只允許存放單件質量小于50kg或容積小于50L的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2t,且備貨庫房內危險化學品的量與GB 18218中所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應不大于0.6。
5.2.7 只允許經營除爆炸物、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2.8 經營有機過氧化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自熱物質和混合物、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的商店應分別具備4.2.8、4.2.9、4.2.10及4.2.11的存儲要求。
5.2.9 危險化學品不應露天存放。
5.2.10 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品要求應按GB 15603的規定執行。
5.2.11 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經營檔案,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出入記錄等,數據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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